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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器人具有人格吗,机器人具有人格吗知乎

时间:2025-07-29 11:14 作者: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

机器人具有人格吗,机器人具有人格吗知乎

  熊德志

  随着AI和机器人产业的发展融合,相关应用场景也不断涉足各个领域。7月25日,香港特区媒体有一则《上海机械人交警首亮相外滩训练》的新闻,“一个头戴警帽、身披反光背心的人形机器人,前晚在上海外滩某路口一人行横道旁,用标准的手势为车流和行人发出指示,吸引了大批市民游客驻足拍照,并在社交媒体上引起了广泛讨论”。而据上海市公安局交管总队回应,该机器人为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探索科技赋能交通管理的新实践,现阶段已学会直行、左转、停车示意等多种基本交通指挥手势,但目前尚处于研发和学习阶段,未正式投入使用。

  据了解,此乃世界首个人形机器人交通警察,名为“小沪”,从研发、训练到上岗用时4年多,有较强学习和模仿能力,除具备指挥道路交通能力外,亦能提供指路、解答交通法规等服务。

  笔者对于AI和机器人场景的广泛应用,是持鲜明支持态度的。毕竟AI和机器人在很多领域可以大幅提高效率,降低成本;在高危环境下,其替代人类作业,可以有效降低安全风险。比如诺兰的科幻电影《星际穿越》里面,让机器人进入黑洞探索,由其传回黑洞内奇点的数据。因为黑洞巨大的引力,任何物体进入黑洞都无法逃逸,也包括光在内,所以人类是无法进入黑洞内探索的,因为有去无回。但是机器人可以,因为机器人是机器,不具有生命特征,即便其可以仿真人类情感。所以牺牲机器人进入黑洞,不涉及道德伦理。

  最近一两年,笔者入住内地各类酒店,也时常体验到机器人提供的相关服务,如打个电话给前台或客房部,一会儿就有电话铃响起,提醒物品已经送达,开门后从机器人上取走物品,机器人又自行返回,自行搭载电梯去指定区域。

  在一些工厂、港口、码头、仓储等环境,也有大量的机器人从事各种工作。包括美国等各国军方,也使用很多机器人,比如四足机器狗。

  而上述各类机器人,都不会涉及机器人的身份问题,即“人格”或责任问题。

  两年前,曾和一些朋友交流,未来有哪些人是不可能被AI取代的,结论是凡是有机会坐牢的岗位都不会被取代,因为AI不能代替人去坐牢,即凡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或后果的岗位,则不能被AI或机器人取代。这背后的逻辑是AI和机器人不具有“人格”,因其不能承担任何法律责任。

  因此,循着这一思路,同样作为机器人的存在,是否在特定的场景下,特定的机器人就具有了“人格”,因此就具有了人的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?

  由此,笔者联想到一个10多年前的故事,关于黑猩猩Tommy的上诉案。2014年,要求给动物“法人地位”的动物权益组织“非人类权利工程”主张,因黑猩猩拥有很强的认知能力,成年黑猩猩智商甚至高于儿童,其在基因上与人类近似,应该获得包括身体自由在内的基本权利。后来,美国一家法院裁决,黑猩猩不能与人一样享有同等的人权,而其主人亦没必要将它从被圈养的笼子中释放。理由是,被关在笼子里的黑猩猩(Tommy)不能被视为一位“法人”,因为它“不能承担任何法律责任”。

  以此类推,涉及机器人执法,或作为“交通警察”的执法机器人,其作为执法或指挥交通的主体,是否具有“人格”或被视为“法人”并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?

  法律上的“人格”概念,是指法律认可的一种享受权利、承担义务的资格。若机器人成为了法律上的“人”,其就拥有了享受权利的可能,如受到尊重、不被随意破坏打骂等“人身权利”,以及著作权、收益权等财产权利;若机器人成为了法律上的“人”,其也须对自身行为负责。反之,若机器人不是法律上的“人”,其权利和责任将无从谈起。即法律人格是享有权利、承担责任的前提。

  窃以为,当前作为碳基生命的人类控制下的地球,AI硅基和机器人只能是授权经办,而不能被视为“法人”或具有“人格”,因其不能自负其行为后果。

  在该交通警察机器人未正式投入使用之前,笔者不禁有此疑问,作为不能对其行为负责的机器人,是否具有指挥交通的执法权,由此导致的责任或后果又将由谁承担?

  本版专栏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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