违规炒股!多名券商员工被罚,证券公司员工炒股处罚
又有券商员工违规炒股。
7月23日,厦门证监局接连发布三张行政处罚决定书,剑指券商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行为,涉金圆统一证券与长城国瑞证券两家券商。
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,金圆统一证券王健,长城国瑞证券郑瀚、陈仲宾三人,在任职期间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交易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,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、或单处罚款的行政处罚。其中,三人最终罚款金额均为4万元。
具体来看,王健2022年3月20日至2024年8月31日在金圆统一证券任职,期间使用“王某”中信建投证券账户买卖股票,两年半时间内累计成交金额达979.17万元,尽管交易金额较大,但最终累计盈利仅5579.29元。
郑瀚在长城国瑞证券任职期间,于2022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1日使用“李某叶”长城国瑞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,总成交金额576.67万元,累计亏损4.86万元。
陈仲宾在长城国瑞证券任职期间,于2021年3月19日至2023年1月4日使用“周某”华泰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,累计成交金额192.46万元,累计盈利4069.91元。
“因违反证券法的禁止性规定,券商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构成违法。”北京德和衡(上海)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德和衡研究院上海分院院长白耀华律师向记者表示。
关于危害性,白耀华明确指出,证券从业人员借用他人账户交易股票及可转债,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:
一是破坏市场公平性。从业人员利用信息优势或职务便利牟利,违背市场公开、公平原则,损害普通投资者权益。
二是损害投资者信任。券商从业人员参与交易易引发利益冲突,削弱市场公信力。
三是增加系统性风险。大规模违规交易可能扰乱市场定价机制,放大波动风险。
记者还注意到,在上述三起违规事件中,郑瀚借用他人账户交易时亏损不小。那么,在此情况下,出借账户的投资者能否就亏损向对方索赔?
白耀华向记者表示,根据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,违规者借用账户实施违法交易导致亏损,构成过错侵权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投资者需证明出借账户与亏损的因果关系(如交易记录、资金流水)、违规者的主观过错(明知违法仍操作)。
此外,白耀华提醒道,投资者出借账户本身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,可能被认定为“共同过错”,导致赔偿比例降低。司法实践中,法院可能根据过错程度划分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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